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經現場執行,無法進入屋內,據社區管理室員工稱,現由傅姓租客承租,已承租多年,現出國未在家,有無租約不明,另經函警協查使用情形,現為另一人在場稱係基於租賃權使用,以上請投標人注意;然查,本件拍賣建物於前案查封時(後有假扣押案併入),據債務人在場稱,係出租予另一林姓租客,租期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因上開租約於查封後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承租人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是本件拍定後仍點交,惟承租人如就此有爭執,則俟駁回異議之裁定確定後始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