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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第三人傅O宜稱係債務人之朋友,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現由其當作倉庫使用。因本件標的物業於103年9月24日查封,嗣發生上開第三人占用情形,故由本院依法除去前開使用借貸或占有關係後拍賣,拍賣條件定為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114年5月6日現勘當日,由管委會引領至查封處所,在場人傅O宜稱係債務人之朋友,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現由其當作倉庫使用,平時無人居住。管委會稱此不動產無車位。現場房屋內部均堆放雜物。無增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3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建物據管委會稱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水災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函詢警察局蘆竹分局,該不動產5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之勘查紀錄。據估價師鑑定報告,於台灣凶宅網或輻射屋查詢網站,且勘查時觀察房屋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
六、本件拍賣建物,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