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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該址目前為空屋,另據債權人陳報屋內無人居住,且已遭斷水斷電,本件2403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據債權人陳報有一地下二層機械式停車位編號11。惟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