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現場大門無鎖上,可以看到內部,可能友人居住,經喊叫無人回應,又頂樓有增建,俟經頂樓有一女住戶出門查看,經債權人代理人告知5樓被查封、6樓(頂樓增建)亦要安排測量時間,惟該女士稱頂樓是他們買賣取得。另法院於111年11月2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不在場,5樓內有內梯上到頂樓,頂樓另有對外出入口,房屋內有家俱、家電、衣物凌亂、似有人居住,惟本次執行人員至5樓時,5樓大門未鎖,帳單一地,門上貼有斷水通知。6樓增建,有一部分(客廳)位置有夾層約150公分、另6樓其中一房間上有夾層,係作置放物品用,約100公分。6樓頂樓增建部分由債權人新鑫公司代理人林O伸指封,聲請查封,並簽立指封切結若有指封錯誤,願付法律上一切責任。經法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明系爭標的占有使用情形,該局於111年12月7日函復法院其於111年11月8日至現場查無占有人。法院於112年5月24日再度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及鎖匠至現場查勘,按5樓門鈴無人應門,但5樓內門鎖住,僅外門喇叭鎖可以轉動,由鎖匠從6樓增建樓層開鎖,並於開鎖前敲門無人應門始開鎖進入,債權人代理人稱111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筆錄頂樓有一女住戶係住在隔壁15號5樓及6樓,並非住在此標的17號5樓及6樓。債權人另於112年5月26日具狀陳報債權人會同金城派出所員警查報使用狀況時,查得前開所述之婦人為15號5樓、6樓之住戶,而非住於債務人所有之17號5樓、6樓等語。另15號5樓住戶林先生於112年10月27日到院陳稱其與家人對於17號5樓、6樓沒有任何權利等語。又本件拍賣標的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安泰銀行於112年10月3日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債務人出具不動產現況切結書聲明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具有法律上之處分權。據債權人及警察局查報本建物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