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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出價應買。
二、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9,930,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法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據債務人稱有停車位於B2,編號71號,惟僅供參考,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