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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及履勘時,據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462建號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頂樓鐵皮僅是為了防水而加蓋,現場查看除水塔外,無人占用。462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二、254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254地號土地上有二層樓鐵皮屋,經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該鐵皮屋係由土地共有人之一搭建。上開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因25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依債務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254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3965號使用執照(692258建字第3088號建照執照)及70使字第4008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2259號建照執照)兩照之建築基地,應買人就上述情形應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又土地使用開發是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據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函稱,25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之第一種住宅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