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樓管理員稱該戶由戴姓女士承租。經函警協助調查,現由承租人戴○惠占有使用,租期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5,322元。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該執行命令尚未確定),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警局回函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