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10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4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民權街2段87號建物旁,部分係道路,部分有植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10月23日函復稱1040地號土地係83汐使字第0085號(81汐建字第1966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2年12月2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徐○宏在場表示建物由其及兒子徐○生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浴室有些磁磚龜裂,屋內部分牆面潮濕壁癌,油漆部分剝落,有位於地下1樓平面式停車位(無編號),有欠繳管理費等語。徐○宏於112年10月19日稱本件不動產為借名登記,伊為實際所有權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