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468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04年10月12日函復稱1468建號建物由第三人曾○惠基於租賃關係使用,租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曾○惠(誠泰文教基金會)在場陳稱其租約至114年12月31日,建物部分空間由債務人出租予他人(中實特勤)使用。債務人稱1468建號建物現與1472建號建物(即212號8樓)原本打通使用,目前已封實,無法由7樓內通往8樓,配附B1平面車位4至6號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記載,1468建號建物分別出租予第三人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中實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後者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468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