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無增建、建物現出租人劉0希為二房東,雙方訂有書面租約(嗣據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債務人與第三人劉0希之租賃期間自112年6月8日起至122年6月7日止,另有112年度新院民公軒字第000434號公證書為據)等語;另有第三人(據其表示係承租人之友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承租人林0妤向出租人劉0希承租,租期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月租金每月新台幣21,000元等語,並提出租約影本為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