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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第三人就214建號之租賃關係業據法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銷或廢棄確定,出租予第三人之房間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房間有分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起至118年9月止,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114年11月12日核發終止租賃關係命令,尚未確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