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06年11月8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86號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斯時本件標的出租予第三人尹OO,租期自106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2日止,因租約到期後有本院查封效力存在,而無從轉為不定期租約,已無租約存在,故就第三人尹OO占有本件標的之部分應予點交。另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至本件標的現場確認不動產現況時,據筆錄記載,該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江OO,因該租約係於查封後始成立,違反查封之效力,故就第三人江OO占有本件標的之部分亦應予點交。
二、據債務人於查封現場表示該標的為樓中樓房型,並無配附車位。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2月6日桃都行字第1120041052號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