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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98、456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112年9月15日、112年10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社區警衛稱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配賦之停車位位於地下1樓的編號72號平面停車位,無人使用等語;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屋內除大型家俱外,無其他生活雜物,4、5樓房間牆壁油漆剝落,並聞有發霉之氣味;地政人員表示5樓露台及屋突有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12月13日函復,456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第6層);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456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