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98建號、456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17日現場執行時,據管理員表示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3587號)於112年10月12日現場調查時,經入內檢視房屋及增建部分牆壁油漆剝落,屋內潮濕有發霉的味道。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5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於前案表示位於主建物(398建號)5樓露台及屋突處。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前案112年12月13日函覆稱:45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第6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