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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號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門鎖為電子鎖,無法開啟,有B1編號191、192停車位。另經函囑轄區警察會同債權人訪查標的建物為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如警局查報無人使用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9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七、本件執行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9號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本院無從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本院將通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限制登記,然是否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及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權移轉登記,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