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依據法院民國112年5月9日查封筆錄記載,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友人楊○○在場。該第三人稱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但冷氣管線不明原因漏水,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地下三樓有編號177、204號停車位。另據債權人陳報,依大樓管理員表示,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通常無人在家,偶爾會有債務人之親屬過來使用,有二個停車位編號為177號和204號,其中177號車位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己使用,另204號車位依據車輛進出情況只知道有出租給大樓其他住戶使用的情形,大樓管委會沒有留存相關車位租約。
本件實施查封迄今並未有第三人陳報其合法佔用之依據,1846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153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本件55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