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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債務人設定信託予第三人吳O曜,經本件債權人提起塗銷信託之訴並聲請假處分禁止第三人吳O曜處分本件拍賣標的獲准,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第135號假處分查封,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時,假處分債務人(即前述第三人)吳O曜之嫂彭O珍在場稱房屋現況為債務人之兄(即本件債務人)自住使用,未分租。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於地下一樓有汽車停車位,編號74號。
二、後本件債權人就假處分之本案判決全部勝訴,本件拍賣標的並回復登記為本件債務人所有,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親戚即前述在場彭O珍稱房屋現況為前述第三人吳O曜自住使用,餘情形未變動。
三、本件標的物於假處份查封時即為債務人佔有中,雖本件執行時陳報為第三人自住使用,惟本件原信託關係係由債務人登記予第三人吳O曜且該信託關係已受判決塗銷,應認假處分查封時實質所有權人即本件債務人已受查封效力拘束,債務人將房屋交予第三人使用違背查封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本件7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74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