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況為自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漏水等情事,有車位但其親戚亦於同棟大樓置產,平時可與親戚之車位交互停車,不確定其詳細車位。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9283建號建物所含停車位編號為30號。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2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64年1月23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30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