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三次無人回應後,由鎖匠開鎖,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進屋內查看,本件標的為空屋無人居住,有安奉神明,目前無水電,牆面、天花板有斑駁狀,據債權人陳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6月26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38890號函所載,「經查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356之4號,五年內無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5日桃檢秀癸111執7910字第1129155654號函所載,本件標的若經拍賣拍定,該署並受清償完畢或取得債權憑證,本院於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通知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塗銷該署111年執字第7910號禁止處分登記。又依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5日桃地所登字第1130001265號函所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本件若經拍定,得由本院於通知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囑託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於該刑事禁止處分尚未塗銷前,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登記」。故本件拍定後,本院將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桃園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然是否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桃園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