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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共有人張儷螢在場,表示該屋現由張儷螢出租予他人使用,現場共出租四間予他人使用,其中店面三鋒麵店部分有地下室,地下室並無獨立出入口,僅能從三鋒麵店出入。本件地下室部分,經共有人張儷螢表示其於購買房屋時即已存在,地政人員表示該地下室無法登記為特定之所有人。
二、拍賣標的係由共有人出租,拍定後不予點交。
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四、本件166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097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五、1666建號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占用權源不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六、另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112年6月13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125999949號函稱,依該所登記資料顯示,本件拍賣標的係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核發67使字第417號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顯示,坐落土地之地上建物為4層建物,無地下室登記。以上資料提供應買人參考。
七、本件1667建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112年7月2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6953號函稱,旨開建物領有該府核發之67中使字第417號使用執照且登錄記載地下防空避難室,故該址地下一層未登記部非屬違建。以上資料提供應買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