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58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成功國宅內,現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共同居住使用,屋內為1廳、1廚、3房、2衛浴及1陽台之格局;標的137、149-1地號土地坐落於大安區四維路190號建物右前方之道路街角;標的150-1地號位於大安區四維路192巷至該巷10號建物前方之細長空地。上開標的137、149-1及150-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458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03328號函覆,自103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1718號函覆,自110年迄今未有接獲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8438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45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137、149-1及150-1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又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3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137002200號函所示,標的137、149-1及150-1地號土地為標的458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應併同前開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