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8月3日至現場查封,據在場囍鍋子員工張○強稱其向債務人承租門牌號碼358號房屋做囍鍋子火鍋店營業場所,租約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並稱本件拍賣標的有一停車位位於B1,編號168號。382建號建物為社區大廳。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時第三人稱本件建物配屬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168,惟是否有配屬上開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