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181建號建物所屬社區之社區管理員後,該員表示18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32-26、732-33地號土地上坐落社區造景公園(社區公共設施)、732、732-34地號土地則為社區道路,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定除181建號建物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新竹市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甲種風景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本件732、732-26、732-33、732-34地號土地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且均供作社區道路及社區公共設施使用,故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