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78建號建物據建物共有人在場稱現為空屋,已斷電,無人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二、433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另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