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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李見春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及李進益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居住使用情形。建物因山上濕氣,有部分漏水情形,然均有修復。復經本院定期於108年1月29日履勘現場結果:該建物旁有一鐵皮搭建,李見春表示係用以堆置雜物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又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結果,本件建物有部分坐落於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二小段335地號土地,李見春於現場稱:335地號土地與本件土地皆為祖先所留,兩者共有人略有差異。本件建物坐落335地號土地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注意。
二、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土地除為上開建物坐落基地外,其餘為建物後方之山坡地,又土地與同段349地號土地交界處有一鐵皮搭建物,然該搭建物是否座落於本件土地內,需進行鑑界程序,方得確認。李見春稱土地上之雜木、果樹、水塔、竹子皆為家族所有,上開搭建物內,係放置農具、肥料,但已久未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三、本件建物為農舍,依內政部104年12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8772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2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1010743152號函釋,「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地上已有興建完成之農舍,自應要求申請人檢附該農舍之移轉契約書及完稅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其是否併同移轉,且其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辦理移轉時,承受人應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無自用農舍文件等3項文件供地政單位審查,爰一人僅得取得一戶農舍為限」,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四、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20日來函記載,農舍依法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另依內政部函釋,外國人不得基於住宅為目的取得農地興建農舍,故外國人亦不得承受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