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債權人陳報:據鄰居稱剛搬來二至三個月、未見債務人,詢大樓主委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自用,人不在家,應係陪配偶回大陸。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81,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6,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