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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場履勘,結果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惟本件查封後另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2年12月1日新北和法字第1124469895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此部分拍定後是否得塗銷,應由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