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之母親在場,並稱原債務人於屋內自殺。目前房屋連同車位一併出租予第三人鄭O元,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因承租人之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