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之母親在場,並稱原債務人於屋內自殺。目前房屋連同車位一併出租予第三人鄭O元,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該執行命令尚未確定),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0,000元。
四、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