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人為債務人兒子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無停車位。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來來大亨」,屬集合住宅。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為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80年12月11日)變更桃園都市計畫東溪兩側及部分河床地變更為商業區,並將該溪加蓋為暗溝細部計畫案,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