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陳稱,625建號、627建號、2013建號等建物由本 公司(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作分租套房使用。107年8月17日現場調查時,債 務人湯瑞松在場陳稱,上開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分租套房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第三人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月15日止,自107 年1月16日起至111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40,000元整,自111年1月16日起,每月租 金41,000元整,逐年遞增1,000元,押租金8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