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2年10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建物內有多處壁癌,頂樓有增建(即3517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債務人林全弘在場在稱現由債務人林全弘及林陳文一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3月14日函復,3517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四)3517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73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一)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3256、3517建號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