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下同)10─1地號土地係於112年3月28日分割自10地號土地。另據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1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為75使字第1085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47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可能無法使用,或受有嚴格使用限制。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10─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426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隨時有被依法拆除的風險,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三、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145號5樓、5樓頂層房屋,查封履勘時無人應門,鎖匠協助開鎖入內查看,似無人居住,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法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投標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