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2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稱:462─1地號土地位於福禧花園生活廣場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47~149號)保全室下土地,上有建物即社區保全室。46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社區中庭走道及籃球場,上有樹木、籃球架、公用鐵椅。447、448、449地號土地約位於前開社區公共空間之花園,上有樹木、腳踏車車棚,腳踏車車輛僅一部分占用土地。447─1地號土地位於447地號土地旁,前開社區花園圍牆外之三角形土地。而3373建號建物位於前開社區A2區12樓,在場人林O玲開門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承租人為其老公,老公不在家,經林小姐撥通電話後與法院執行人員通話承租人張先生稱房屋係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大概從101年左右開始承租,最後一次簽約係在111年左右,租約有公證另再陳報法院,本建物無增建。經第三人即承租人張O華112年2月23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間之租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4日止。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承租人稱本建物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另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