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據法院民國112年8月16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查封時,第三人稱其僅受託到場開門以利法院執行,並稱房屋現為一位曾先生居住,有1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49號。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占有人係原所有權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父曾○○,並無租約或其他使用契約,係屬無權占用,建物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有卷附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可稽,拍定後不點交。
二、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肆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8767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拍賣之不動產業經台北地檢署112年5月11日北檢銘列112他3772字第1129043657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參照最高法院107台抗445號裁定意旨,由拍定人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限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