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依本院112年6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目前為空屋,屋內僅剩冷氣機及可移動之桌子。依現場情形,建物電錶及水錶均已拆除,牆面如有洞係因為拆移冷氣機之故,屋內僅有部分固定式的家具。該公寓大廈社區頂樓有附設咖啡吧及健身房;1樓大廳後方有營業之咖啡廳及會議室,2樓有露天游泳池,住戶繳交管理費可兌換點數使用上開設施,據債務人稱每月需繳納管理費3,164元,且目前無積欠管理費,於查封時房屋尚在保固期間內。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含地下2樓編號239號平面汽車停車位;據債務人稱該建物還有包含地下1樓編號93號之機車停車位,惟實際情形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車位目前均無人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20,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就債務人蔡欣翰所有持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月29日院高刑玄111金上重訴38字第1139000488號函覆本院,本件經拍定後,該院將函請法務部調查局依法處理;另依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6日桃地所登字第1130001197號函所載,「...不動產上登記之禁止處分,非屬得由本所逕為同時辦理塗銷之範圍,依上開規則第147條規定,仍須由貴處即執行拍賣機關於拍賣後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囑託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在無限制登記後,拍定人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拍定後,本院將通知桃園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或通知臺灣高等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發函囑託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可能將耗時較久,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