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偕同債權人台灣銀行履勘現場,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債務人稱尚有地下三個車位(編號:105、106、107)
二、估價報告稱:依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一般事務所,現況係作為住宅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債務人於113年6月17日向本院陳報,請求將以下事項記載於拍賣公告:[....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內有裝修、衛浴、廚具、壁飾、家具等設施,為債務人出資裝設,耗資約數百萬以上,此部分應先分別估價,日後並將此部分賣得價金轉交債務人;否則債務人拆除取走],就未附合於不動產之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