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2年12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6地號其上有兩間相連之三層樓房屋及門牌68號、70號,在場人為共有人李榮財之配偶,其表示一樓為李榮村、李榮財共用之公共空間,包含客廳部分做停車用,廚房、雜物間等,客廳後方有部分天花板有木樑裸露,在場人表示二、三樓與隔壁70號打通,惟僅有68號內部有樓梯可通往樓上,二樓由李榮村使用,三樓由李榮財使用,三樓有部分做晒衣場,部分為神明廳;光復路二段70號無門牌,掛有鑫旺檳榔攤之招牌,據在場杜姓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表示,租期自110年1月26日至115年6月26日,未載明承租範圍,其表示承租範圍係70號一樓全部,嗣113年1月11日會測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即暫編7893建號),共有人李榮村及承租人在場,經入內測量,68號及70號之一樓以木板隔間,68號房屋後段有一木梯通往二樓夾層,該夾層之樓地板腐朽,從68號前段位於客廳旁之樓梯可通往68及70號二樓、三樓,三樓天花板有壁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暫編7893建號建物部分坐落之基地光復段495地號土地權屬非債權人、債務人所有土地,非屬拍賣範圍,使用該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789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占用之基地即4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0)或洽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