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842建號拍定後點交。418地號土地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債務人在場稱2842建號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廚房地板積水(排水孔滲出),屋內靠近電梯房間曾有人來測輻射,但後續並無通知結果。41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39號建物坐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842建號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2月5日核輻字第113000190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