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之前為出租套房,但後來有委託仲介出售,現在應該無人居住等語。另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現場無人可詢問使用狀況,不知有無人居住使用。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標的建物無人在家,透過其他住戶得知標的建物並無人居住,債務人已搬離此處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