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之前為出租套房,但後來有委託仲介出售,現在應該無人居住等語。另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現場無人可詢問使用狀況,不知有無人居住使用。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標的建物無人在家,透過其他住戶得知標的建物並無人居住,債務人已搬離此處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6,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