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查封時,鄰居表示該屋為空屋,目前無人居住。惟因未進入屋內察看,無法得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
二、如債權人查報結果亦為空屋且查報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於新北市三峽區佳興段296、298、299地號之土地上(前開三筆土地皆非本件拍賣標的),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
四、本件建物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五、本件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元。
四、本件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本件449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1至3樓,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自民國59年等起課稅金,為在該區都市計畫公告前所建築者,不宜逕以違章建築論處。而3樓頂(第4層),則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308643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於296、298、299地號之土地上(前開三筆土地皆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因本件所拍賣者僅為建物而不及於前開三筆土地,若無租地建屋等合法坐落權源,則屬無權占用他人土地,有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投標前務必注意。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九、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甲標),原則上於前次序標別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惟若開標時各標別皆有人投標,且部分標別得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上開債權及費用時,此時法院得例外依職權斟酌決定得標之標別,而不受以標別順序決定得標順序之限制,以避免原本可僅拍賣部分標別,卻因須依標別順序拍賣而導致債務人之所有標別皆遭拍賣之結果,有違分標拍賣之意旨。另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依其意見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