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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社區幹事在場稱房屋現為債務人一人獨居,因無法開鎖改期。另於113年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房仲持鑰匙開門稱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漏水等情形。於地下3樓有一汽車停車位,編號55號;地下2樓有機車停車位,編號34號。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5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55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1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8年6月29日)之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