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3年2月1日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敲門按鈴均無人應門,經詢問大樓保全該屋為空屋,配有一平面停車位,車位位於地下3層、編號6,該建物之前似乎當倉庫使用,經查看停車位有一車輛(BFB─0072)停放(111年9月4日大樓有通知停放停車位與登記車號不符)。法院另於113年3月26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至標的物現場,據物業保全人員陳小姐表示物業前於111年10月9日與債務人手機聯繫,確認BFB─0072車輛係債務人所停放,執行人員至建物現場,經債權人代理人按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入內,內為空屋,房屋無龜裂、漏水痕跡、但有一定厚度之灰塵,無傢俱,無人居住。房屋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該車位上所停放之車輛之移除應由拍定人與車主自行以訴訟解決,與法院及債權人無關,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請勿投標,一經投標拍定,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