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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31-1 地號、631-3 地號、631-4 地號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受「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 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管制;260 建號座落於 631-2 地號,而 631-1 地號、631-2 地號、631- 3 地號、631-5 地號均分割自 631 地號,631-4 地號分割自 631-2 地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第 2 項規定,上揭建物及基地應有部分,產權同屬一人,共同設定擔保,應併附拍賣。 2. 本件拍賣標的 90 年 6 月 18 日經新北地方法院查封後,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4 月 30 日止, 出租予第三人王添福,租約期滿後以不定期租賃方式續租中,現為「新北市板橋區挹秀里辦公處」, 並無增建部分,上揭租賃關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債權 人不生效力,且並無民法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拍定人得主張除去租賃契約,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