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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民國(下同)90年7月23日假扣押查封,本案執行中,經本執行法院於110年11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藍○洋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與其占有中,現做放置物品使用,無出租或借用他人,且建物大門位置與隔壁建物(即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13號11樓之5)之隔間牆於75年交屋前有做異動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惟大門位置與建物隔間牆部分,本院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另據債務人之配偶藍○洋表示本件建物稍有漏水,無地震嚴重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請應買人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