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3地號違建物之坐落基地,293-1、293-2地號為建物屋前之空地,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518建號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經入內查看,屋內明亮整潔,然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3年7月3日以宜院深112司執助子字第1033號執行命令終止租賃關係,經承租人聲明異議程序中,如除租確定(即承租人聲明異議駁回確定)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