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到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訪查鄰人及債權人會警查訪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另建物經詢問鄰人,鄰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三、本標內暫編225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四、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747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74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