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快速聯絡
諮詢專線:
線上諮詢:
或由專員為您服務,請留下
快速
聯絡

中港國小 機能生活圈頂加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一街57號4樓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Uhomes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824萬
開標結果
拍定883.3萬
  • 公告坪數
    35.21
  • 每坪單價
    23.4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4/07/02 14: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165萬
聯 絡 人
張先生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35.21
主 建 坪 數
22.66
附 屬 坪 數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12.55
土 地 坪 數
7.44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公寓
結   構
RC
屋   齡
51
樓 層 別
4+頂加/4
房 屋 用 途
住家用
會員資訊

請登入會員查看

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司執字第161691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清償票款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11月8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頂樓有增建(即本件3439建號);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30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35375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343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2月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194747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3439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及其他(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九、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824
開 標 結 果
拍定883.3萬
  • 公告坪數
    35.21
  • 每坪單價
    23.4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4/07/02 14: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165萬
聯 絡 人
張先生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