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1‧2假扣押查封時,管理員稱,無發生影響交易之事由,無增建,目前無人居住,有機械停車位編號6號等語。
二、拍定後點交。
三、停車位部分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捌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柒仟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