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419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履勘時經按鈴無人回應,屋內堆積雜物,有水、電,廁所馬桶水已乾,顯已長久無人居住,據副主委表示已很久無人居住且沒繳管委費。標的162地號、16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010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1月12日核輻字第115000027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1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39935號函覆,在場人表示不清楚相關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0613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