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59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自用,惟室內與隔壁非本件拍賣標的7樓打通使用,打通部分之建築隔牆應由拍定人自行回復原狀,請應買人注意。1596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404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為堆積雜物與生活用品,水電皆有,天花板有壁癌剝落情形似有漏水,有第三人郭○○向本院陳報稱其於109年間已向債務人購買並取得實際使用權,此部分經本院駁回其異議,如事後爭執,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因4047建號建物債務人稱由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404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19日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屋頂既存違建有三個月以上使用單元),限期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1596建號建物經在場人,4047建號建物由本院函詢主管單位,皆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另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