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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已將鑰匙交與管理員,管理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並無附設停車位。入屋後屋內為空屋,且經債務人之一自行具狀稱該屋為其自己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784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該地位於龍安路459號前方土地,有459、461建號建物部分占用,又具債權人查報,另有部分為社區回收站占用。又上開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
三、另依債務人具狀陳報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784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工務局函示,為86使字第917號使用執照(83建190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可能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