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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繡文山 考試院方正美屋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89巷12弄3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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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322萬
開標結果
拍定2698.9萬
  • 公告坪數
    61.18
  • 每坪單價
    37.95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4/11/18 14:30
  • 拍  次
    3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465萬
聯 絡 人
葉專員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61.18
主 建 坪 數
31.08
附 屬 坪 數
4.78
公 設 坪 數
15.37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11.50
車 位 坪 數
9.95
車 位 屬 性
坡道平面
捷 運/火 車
環狀線南環段Y4站
房 屋 類 型
電梯大樓
結   構
RC
屋   齡
18
樓 層 別
8/11
房 屋 用 途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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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司執字第111241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分割共有物(變價)
抵 押 權
無抵押權設定
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件房屋目前無人居住,惟內部仍有冷氣、熱水器、電視、電扇、冰箱等家具設備及遺留物,現場無電有水,本件門牌3-1號為停車位,位B1編號21(惟上開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僅供參考,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平面車位,目前無人使用、無出租。
2.本件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5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自103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本件非71〜73年建物故未函查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322
開 標 結 果
拍定2698.9萬
  • 公告坪數
    61.18
  • 每坪單價
    37.95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4/11/18 14:30
  • 拍  次
    3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465萬
聯 絡 人
葉專員

留 言